39 甲委任律師為自訴人代理人,自訴乙犯誹謗罪嫌,法院審理時,甲希望由其女兒丙擔任輔佐人,陪
伴其出席並代其陳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已委任律師為自訴人代理人,故不得再有輔佐人到庭陳述意見
(B)丙應以書狀向法院聲請要擔任甲的輔佐人,待法院裁定許可,丙始得擔任甲的輔佐人
(C)輔佐人是為加強被告的訴訟防禦能力而存在,甲是自訴人,故不得有輔佐人到庭陳述意見
(D)丙可於審判期日當庭以言詞陳明為甲之輔佐人,即可為甲之輔佐人而到庭陳述意見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被告或自訴...
未解鎖
I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