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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54783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54783

年份:105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44 被告甲路過車禍現場,見被害人倒臥血泊中,已無生命跡象,身旁掉落手提包一只,竟趁四下無人,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取走該只手提包逃離現場。檢察官偵查終結,以被告甲涉嫌竊盜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結果,雖肯認上開基本犯罪事實,惟認定被告甲僅該當於刑法第 337 條侵占離本人持有之 物罪。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規定,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改諭知被告甲侵占離本 人持有之物罪是否合法?
(A)不合法。本案中所謂之竊盜罪與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兩者基本之侵害性社會事實不同,故法 院不得變更起訴法條
(B)不合法。本案中所謂之竊盜罪與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兩者基本之侵害性社會事實雖相同,但 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不具共通性,故法院不得變更起訴法條
(C)合法。本案中所謂之竊盜罪與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基本之侵害性社會事實相同,且具有犯罪 構成要件之事實的共通性,故法院得變更起訴法條
(D)合法。本案中之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之法定刑輕於竊盜罪,並非不利於被告,故法院得變更起 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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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具有共通性,在犯罪事實同一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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