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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54783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54783

年份:105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52 法官依法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或業務?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B)國公營事業公股董監事
(C)行政機關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
(D)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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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16 條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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