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當事人張三想要委託陳律師辦理告李四妨害名譽的官司,詳細商談後,陳律師發覺李四是他多年不 曾謀面的表弟,在陳律師將此情形告知張三,而張三表示沒關係後,問陳律師基於律師倫理可不可 以接任這個案件?
(A)不可以,對造當事人為四親等內血親的案件律師不可以接受委任
(B)只要最近五年沒有往來就可以,否則就不可以
(C)如果表兄弟的關係不會影響陳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就可以,若有影響就不可以
(D)一定可以,法律只限制對造當事人為配偶及二親等內血親的案件,律師才不能接受委任,表兄弟 的案件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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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6), C(228), D(64), E(0) #138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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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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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迴避 絕對禁止:對造或對造律師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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