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當事人張三想要委託陳律師辦理告李四妨害名譽的官司,詳細商談後,陳律師發覺李四是他多年不
曾謀面的表弟,在陳律師將此情形告知張三,而張三表示沒關係後,問陳律師基於律師倫理可不可
以接任這個案件?
(A)不可以,對造當事人為四親等內血親的案件律師不可以接受委任
(B)只要最近五年沒有往來就可以,否則就不可以
(C)如果表兄弟的關係不會影響陳律師的獨立專業判斷就可以,若有影響就不可以
(D)一定可以,法律只限制對造當事人為配偶及二親等內血親的案件,律師才不能接受委任,表兄弟
的案件不受限制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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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 一...
未解鎖
律師迴避 絕對禁止:對造或對造律師為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