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下列關於律師後酬之約定,何者不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之規定?
(A)甲律師在訴訟代理某知名藝人之離婚事件,約定如能進一步取得子女監護權,可取得後酬五百萬元
(B)乙律師在代理某土地徵收之行政訴訟事件,約定如獲得勝訴判決,可取得後酬五百萬元
(C)丙律師在某重大金融犯罪事件中,與其辯護之被告約定,如獲得無罪判決,可取得後酬五百萬元
(D)丁律師在代理某繼承登記訴訟事件,與當事人約定,如獲得勝訴判決,即取得系爭土地十分之二 作為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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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275), C(36), D(86), E(0) #138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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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4112
(1) 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第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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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4771

35

  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

  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

36

  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

  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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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勞 原則上須當事人親自給付。但經告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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