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2 關於「客觀處罰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指不法與罪責以外,影響犯罪成立與否的可罰性實體要件
(B)若客觀處罰條件有所欠缺,應為無罪判決
(C)行為人於行為時,必須認識客觀處罰條件的存在
(D)客觀處罰條件亦屬構成要件要素
(E)刑法第 238 條詐術締結婚姻罪,所定「致其無效或得撤銷之裁判確定」,為客觀處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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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153), C(410), D(335), E(144) #1382731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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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處罰條件,乃不法、罪責以外的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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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客觀處罰條件,乃不法、罪責以外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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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文字出處:https://bo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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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9878

以下是客觀處罰條件適用的注意事項:

  • 但客觀處罰條件只會認定「客觀存在即可」,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認識或遇見,在所不聞。簡單說,只要行為時或行為後,客觀上存在客觀處罰條件,則行為人之行為即屬可罰,縱使行為人不知有客觀處罰條件存在,或不可預見客觀處罰條件之發生,亦不影響可罰性之成立。
  • 客觀處罰條件與故意或過失並無關係,只要單純客觀上純在即可。因此,行為人不論是否有故意或過失,都不會影響到客觀處罰的成立。

那這時候考生就疑惑了,究竟現行刑法中犯罪有哪些有客觀處罰條件的例子?我們舉例如下:

  一、刑法第238詐術結婚罪之中: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之裁判確定者:除了我們教的四種之外,並需另有婚姻無效等裁判確定才可發動刑罰權。也就是說只要經詐術而締結婚姻,就已經造成法意保護的傷害,與後來婚姻是否無效或撤銷判決確定無關。

 二、刑法283聚眾鬥毆罪之中:「致人於死或受重傷。這條立法原因在於聚眾鬥毆通常難以去認定結果是誰造成,為避免此問題,這一條設計成類似行為犯或抽象危險犯的設計,以行為僅需聚眾鬥毆及可成罪,不以結果為必要。(這邊特別注意與重傷或殺人有別)

 三、刑法227之中未滿16歲或14歲也有爭議:未滿16歲應屬於客體之規定,行為客體的狀態是結果的一部分,因此行為人若不知道對方16歲,無理由成立此罪。 但實務上有爭論,確認為此條應列為客觀處罰條件。只要對方未滿16歲,既使主觀並無認知仍舊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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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6 歲之未成年人用詐術使人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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