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何種情形,檢察官不得逕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A)被害人 16 歲,其法定代理人為被告
(B)得為告訴之人心神喪失,且無其他得為告訴之人
(C)被害人死亡,且無其他得為告訴之人
(D)得為告訴之人失蹤,無法於告訴期間內尋獲,且無其他得為告訴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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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7), B(20), C(67), D(87), E(0) #1382701
統計: A(367), B(20), C(67), D(87), E(0) #1382701
詳解 (共 5 筆)
#7317461
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年幼不知告訴之意思而無法進行告訴之情況,限於沒有其他告訴人的時候才可以代行告訴;故程序上以其他告訴人進行告訴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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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3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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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得指定代行告訴人者,以無得為告訴之人者為限。被害人雖屬年齡幼稚,不解告訴之意義,而其法定代理人又係被告,或因與被告有親屬關係不為告訴,此外復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後段所示之告訴人,但檢察官亦僅得審查情形,對於被害人曉以告訴意義,仍不能逕以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至同法第二百十五條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依普通觀念在財產上或精神上有直接利害關係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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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上面的刑事訴訟法§214現在是刑事訴訟法§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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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5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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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6 條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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