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開車肇事,其肇事地點,在 A、B 二法院管轄區域的邊界,致使其行為事實之具體所在不明。A、 B 法院均認管轄權在對方。該管轄之爭議,經 A、B 二法院之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指定有土地管 轄權之 C 法院為審理,但對於該管轄之指定,甲有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於指定管轄的裁定,非屬其得抗告之範圍,不得提起抗告
(B)甲對於指定管轄的裁定,認為僅能從 A、B 二者間選一指定,不得指定 C 法院,而提起抗告
(C)甲對於指定管轄的裁定,雖得指定 C 法院,但有所不妥,而得提起抗告
(D)甲對於指定管轄的裁定,雖得提起抗告,但因 C 法院有管轄權,故應為抗告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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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5), B(24), C(49), D(77), E(0) #1382699

詳解 (共 5 筆)

#1595037

參考刑速法第404條第一項,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     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     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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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7741

指定管轄的裁定不能抗告,不然就永遠在打外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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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8925

第 404 條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

    、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

    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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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7892

指定管轄係指有關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管轄區域境界不明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法院,或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而須由直接上級法院依當事人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當事人對於指定管轄裁定不得抗告,亦不能於上訴時隨同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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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9017
關於管轄的裁定都不可抗告,除了因為不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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