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選舉權行使與公民投票之基本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現行法律規定,經褫奪公權者,喪失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資格
(B)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因扼殺小黨參政,大法官解釋認為已違反選舉平等原則
(C)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D)公民投票,係屬直接民主,僅能在憲法所決定之間接民主下,補充代議民主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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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76), B(782), C(332), D(5131), E(0) #925837
統計: A(2676), B(782), C(332), D(5131), E(0) #925837
詳解 (共 10 筆)
#1173783
刑法第 36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所以還是有投票等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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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8439
本題答案D的資料如下:
公民投票法第1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法第31條第1頁第4款:
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
釋字645摘錄部分解釋文如下:
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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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436277
不得做為公投選項 薪俸.人事.預算.租稅.投資(新人遇豬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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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41673
A:有選舉權
B:比例代表對小黨好
C:不得作為公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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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070
公民投票法第 2 條第4項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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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295538
(A)依現行法律規定,經褫奪公權者,喪失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資格
原定1.公務人員2.公職候選人3.創制四權
2006年修法以將四權刪除
(B)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因扼殺小黨參政,大法官解釋認為已違反選舉平等原則
不分區立委,政黨票超過5%再依照剩下的政黨比例分配之
(C)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C)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已由立法院代議政治把關,公投只會淪為政治操弄的工具。
(D)公民投票,係屬直接民主,僅能在憲法所決定之間接民主下,補充代議民主之漏洞
(D)公民投票,係屬直接民主,僅能在憲法所決定之間接民主下,補充代議民主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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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2559
公民投票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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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622
不得作為公投的選項,投資好像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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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548
可選舉,但不能參選 當侯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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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0644
C

投資可以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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