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對於「教師法」的敘述,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B)教師法適用於公私立學校教師
(C)教師法有助於提昇教師教學自主性
(D)目前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教師的聘任,是由校長審查通過後,由教師評審委員會
聘任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5), B(278), C(255), D(3530), E(0) #1815003
統計: A(185), B(278), C(255), D(3530), E(0) #1815003
詳解 (共 4 筆)
#3389262
教師法 第 三 章 聘任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
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
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33
0
#3404266
教評審
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