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育部曾於民國 109 年 11 月核釋《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 具體情形,下列何者「並非」此一核釋令中所列舉的明文內容?
(A)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B)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C)行為違反法規,經查證屬實。
(D)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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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2), B(920), C(2057), D(381), E(0) #3111986

詳解 (共 5 筆)

#5835641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126278B 號

核釋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指教師聘任後, 有下列各款一款以上情形,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予以解聘之程度,經就 相關之各種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判斷,而有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之必要者: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
三、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
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六、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七、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八、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行 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
九、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
十一、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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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6141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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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情事認定參考基準,臚列如下: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七)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八)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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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5805

發文字號:教育部 109.11.11. 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B號令
核釋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
實,指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一款以上情形,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師法
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予以解聘之程度,經就相關之各種具體事實綜合評價
判斷,而有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之必要者: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
三、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
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六、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七、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八、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
  效不佳、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
九、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
十一、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部  長 潘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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