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我國 113 年 4 月 29 日修正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有關
視覺障礙之鑑定基準,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
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3
(B)兩眼視野各為 20 度以內
(C)由於先天或後天
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
(D)視
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可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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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1), B(153), C(21), D(25), E(0) #3269538
統計: A(821), B(153), C(21), D(25), E(0) #3269538
詳解 (共 4 筆)
#6153027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第4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C),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A)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B)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D),綜合研判之。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A)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B)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D),綜合研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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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答案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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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911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綜合研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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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873
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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