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現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規定,關於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其中「學生本人」的出席是:
(A) 得邀請
(B) 應邀請
(C) 必要時應邀請
(D) 視家長意願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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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999), C(15), D(2), E(0) #3099030

詳解 (共 3 筆)

#5805370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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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364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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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8284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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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03155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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