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當前少部分學校發生許多教育人員懲罰學生的爭議事件,身為教師應該理解如何妥善運用懲罰以符合教育意涵與規準,以下敘述何者較不正確?
(A)懲罰不能悖離倫理道德規範,保持人性的善良動機,以符合價值性
(B)懲罰應該審慎地加以運用,合乎比例原則拿捏得當,以符合效率性
(C)懲罰理由須根據事實判斷,不能出於個人情緒好惡,以符合自願性
(D)懲罰過程應公開且合理,事先告知並給予說明機會,以符合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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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1367), C(4361), D(796), E(0) #3127929

詳解 (共 9 筆)

#5968706
Peters
●認知性(cognitiveness):探求事實和真理的認知。(教學內容)
●價值性(worthwhileness):對個人生活或社會具有價值。 (教學結果)
●自願性(voluntariness):用啟發方式而不是強迫或揠苗助長。(教學方法)

●效率性(efficienciness):指教學活動達到教學目標快慢或效果。(教學設計)

郝思特
●目的性(purposiveness):指任何教學活動是有計畫與有目的的活動並達到預期學習成果(intended learning outcome)。
●釋明性(indicativeness):透過各種教材及教法,讓學生瞭解老師明確教學意圖,釋明性愈高教學效果愈佳。
●覺知性(perceptiveness):師生能共同覺察,讓學生能接受並 有學習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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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0854

(C) 懲罰理由須根據事實判斷,不能出於個人情緒好惡,以符合自願性 認知性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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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8055
教育三大規準沒有(B)「效率性」,有誰可以解釋一下「效率性」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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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561
(A) 懲罰不能悖離倫理道德規範,保持人...
(共 1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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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6958
懲罰不是應該私下進行嗎?   關於...
(共 4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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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721
當前少部分學校發生許多教育人員懲罰學生...
(共 3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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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9337

這題是考教師對懲罰教育意涵與規範的理解,題目要求找出「較不正確」的選項。

各選項分析如下:

(A) 懲罰不能悖離倫理道德規範,保持人性的善良動機,以符合價值性
→ 這是正確的說法。懲罰的實施必須符合理性的倫理規範,並出於教育學生的善意,而非報復或羞辱。

(B) 懲罰應該審慎地加以運用,合乎比例原則拿捏得當,以符合效率性
→ 這也是正確的。有效的懲罰應考慮其教育效果,不能過度或過輕,需講究比例原則,避免失去懲戒功能或造成傷害。

(C) 懲罰理由須根據事實判斷,不能出於個人情緒好惡,以符合自願性
這是錯誤的選項。「自願性」通常指的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成分,但懲罰本質上並非基於學生自願接受,而是教育者根據行為與規範所作出的合理處置。因此這裡誤用了「自願性」一詞,應更正為「正當性」或「客觀性」才恰當。

(D) 懲罰過程應公開且合理,事先告知並給予說明機會,以符合程序性
→ 這是正確的,程序正義是教育懲罰的重要原則,包括事前說明、學生陳述意見的機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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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3262

(A) 懲罰不能悖離倫理道德規範,保持人性的善良動機,以符合價值性

正確。教育性懲罰的出發點應是幫助學生改過、培養正向行為,不能出於報復或羞辱,符合「價值性」的原則。

(B) 懲罰應該審慎地加以運用,合乎比例原則拿捏得當,以符合效率性

正確。懲罰應有效、適度,不能過度懲處,強調合乎比例原則,是「效率性」的展現。

(C) 懲罰理由須根據事實判斷,不能出於個人情緒好惡,以符合自願性

錯誤(答案)。這裡錯在「自願性」的用詞不當。

  • 「根據事實判斷,不能出於情緒好惡」這點本身是正確的,但它應該是屬於「正當性」或「客觀性」、「合法性」的原則,而非「自願性」。

  • 教育中的「自願性」通常用在學習與輔導策略上,意指學生應在非強迫的情境中成長,不太適用於懲罰的描述。

  • 認知性(cognitiveness):探求事實和真理的認知。

(D) 懲罰過程應公開且合理,事先告知並給予說明機會,以符合程序性

正確。這符合「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也就是懲罰應有公平、可預期的流程與保障,是程序正義的體現。

✅ 正確答案:(C)

因為「自願性」不符合敘述內容的精神,屬於用詞錯誤,較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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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645

這題考的是**「教育規準」(Educational Criteria)**在懲罰情境下的應用。這在教育哲學與行政法規中是非常基礎且重要的觀念。

我們先來解析為什麼 (C) 是不正確的選項,以及它背後的「陷阱」在哪裡:

? 教育規準與懲罰的邏輯

這題的選項分別對應了 R. S. Peters 所提出的教育三大規準,或是法律上的基本原則:

選項 對應規準 / 原則 解析
(A) 價值性 (Worthwhileness) 懲罰必須具有教育意義,不能單純為了傷害,需符合倫理道德。
(B) 效率性 / 比例原則 懲罰是手段,必須與學生的錯誤行為相稱,且應作為最後的慎重手段。
(C) 自願性 (Voluntariness) ❌ 陷阱所在! 選項前半段(根據事實、非情緒好惡)是正確的,這屬於「認知性」。但**「自願性」是指教學應尊重學生的身心發展與意志,不應以強迫或灌輸的方式進行。** 懲罰本質上具有強制性,很難說它是為了符合學生的「自願」。
(D) 程序性 (Procedural Justice) 這是法律上的「正當法律程序」,包含告知、陳述意見等。

? 深度思考:關於「自願性」的迷思

在 Peters 的理論中,「自願性」(也有人翻譯為合乎人性)強調的是:

  1. 教學過程要考慮學生的興趣與意願。

  2. 避免使用「洗腦」或「強制灌輸」的方式。

老師的實務思考: 既然懲罰具有強制性,它在教育規準中通常較難滿足「自願性」。如果我們今天為了導正學生的行為而不得不採取懲罰,我們該如何「包裝」這個過程,讓它盡可能符合 「認知性」(讓學生真正明白為什麼錯)而非只是單純的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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