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下列何者非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A)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B)雇主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C)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D)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6), B(1063), C(171), D(76), E(0) #1513755

詳解 (共 3 筆)

#2187370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D)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C)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A)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30
0
#2440831

不要跟19題搞混了...

2
0
#4153685
105年 - 105年 - 105年上-法學緒論★勞動基準法等法規(勞動基準法)#59559 #59559 --4題 法學緒論非企管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