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下列何者非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A)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B)雇主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C)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D)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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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063), C(171), D(76), E(0) #1513755
統計: A(76), B(1063), C(171), D(76), E(0) #1513755
詳解 (共 3 筆)
#2187370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D)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C)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A)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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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0831
不要跟19題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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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3685
105年 - 105年 - 105年上-法學緒論★勞動基準法等法規(勞動基準法)#59559 #59559 --4題
法學緒論非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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