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承攬人之工作有非重要的瑕疵時,定作人在法律上的主張不包括:
(A)瑕疵修補請求權
(B)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
(C)契約解除權
(D)減少報酬請求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2), C(10), D(2), E(0) #3481878
統計: A(0), B(2), C(10), D(2), E(0) #3481878
詳解 (共 3 筆)
#7265583
承攬工作有非重要瑕疵時,定作人不能主張解除契約,因此正確答案是 (C) 契約解除權。根據民法第494條規定,對於「非重要瑕疵」或「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工作物」的瑕疵,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但仍可要求修補、自行修補並求償、或減少報酬。
法律依據與說明
- (A) 瑕疵修補請求權 (民法第493條第1項):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限期修補。
- (B) 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 (民法第493條第2項):承攬人不修補時,定作人可自行修補,並請求償還費用。
- (C) 契約解除權:依民法第494條,若瑕疵非重要,或工作物為建築物等,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 (D) 減少報酬請求權 (民法第494條):承攬人不修補或修補有困難時,定作人可請求減少報酬。
結論
所以,當瑕疵不重要時,定作人無法主張解除契約,故選項 (C) 契約解除權不包括在內。
所以,當瑕疵不重要時,定作人無法主張解除契約,故選項 (C) 契約解除權不包括在內。
0
0
#6783468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