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自然人名譽權受侵害時,關於被害人在法律上之請求,下列何者錯誤?
(A)被害人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B)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聲請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
(C)被害人得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D)法院審理侵權行為是否具不法性時,應權衡人格權與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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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0), C(0), D(1), E(0) #348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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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7265584
關於自然人名譽權受侵害時的法律請求,錯誤的選項是 (B) 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聲請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因為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認為強制道歉可能違反言論自由,已不再是法院判決的「適當處分」選項,改為以刊登澄清或判決書等方式回復名譽為主,而(A)、(C)、(D)都是正確的請求或法律原則。
錯誤的選項解析:
- B) 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聲請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錯誤
- 過去實務認為「強制道歉」是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但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認為此舉干預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已不再允許法院強制他人「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
正確的選項解析:
- A) 被害人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正確
- 民法第18條 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 C) 被害人得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正確
-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名譽被侵害時,除財產上損害外,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
- D) 法院審理侵權行為是否具不法性時,應權衡人格權與言論自由:正確
- 這是為了在保障人格權與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平衡,特別是當言論涉及可受公評之事時,法院需要審慎權衡, 判斷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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