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種行為,警察機關應移送法院簡易庭裁罰?
(A)無故撥打 119 火警專線,經勸阻不聽
(B)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C)意圖與人性交易而在街道上拉客
(D)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槍進入銀行,引起騷動
統計: A(826), B(141), C(601), D(3308), E(0) #1808054
詳解 (共 10 筆)
C 第80條2款 處罰鍰! 所以警察自行處理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的類型
「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警察機關「處分」的類型
「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A)無故撥打 119 火警專線,經勸阻不聽
110專線、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5 條 第 3 、4 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20001&flno=36
消防法 第 3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一、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或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電話。
二、不聽從消防機關依第19條第1項、第20條或第23條規定所為之處置。
三、拒絕消防機關依第31條規定所為調度、運用。
四、妨礙第34條第1項設備之使用。
(B)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9 條 第 2 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C)意圖與人性交易而在街道上拉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第 2 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91-1條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D)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槍進入銀行,引起騷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5 條 第 3 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
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驗,私行殮葬或移置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置易起火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A)警察機關(第85條第4款)
(B)罰鍰、申誡(第89條第2款)
(C)罰鍰(第80條第2款)
(D)拘留、罰鍰(第63條第1項第1款)
回10f
小弟淺見認為
A選項是錯在社秩法85條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應為警察機關而非消防機關
如有錯誤歡迎指教
回四樓 謝謝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