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人的特質?
(A)執行公共任務,組織成員須具備公務人員資格
(B)符合行政機關的彈性化趨勢
(C)為公法人
(D)業務執行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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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58), B(59), C(115), D(338), E(0) #3126867
統計: A(3858), B(59), C(115), D(338), E(0) #3126867
詳解 (共 6 筆)
#5917445
行政法人法 第 20 條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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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0069
行政法人法
第 2 條
1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2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3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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