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8號解釋,執行拘提管收之行政執行處執行員,其性質為何?
(A)法官
(B)檢察官
(C)警察
(D)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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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200), C(1629), D(407), E(0) #152213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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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 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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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245
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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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8號解釋,執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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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21
釋字第5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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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9296
釋字第588號理由書: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是以行政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之規定,核與憲法前開規定之意旨尚無違背。

如果不知道釋字內容,其實也可以用猜的……
很多法規(例如入出國移民法、海岸巡防法內執行公務的人員)都是「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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