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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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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8號解釋,執行拘提管收之行政執行處執行員,其性質為何?
(A)法官
(B)檢察官
(C)警察
(D)檢察事務官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99 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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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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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
大三下 (2011/06/02)
憲 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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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_^(謝謝阿摩,已上榜,
國一上 (2013/05/12)
釋字第588號
檢舉
4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8/08/07)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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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112地特三等已上
大四下 (2022/10/19)
釋字第588號理由書: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是以行政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之規定,核與憲法前開規定之意旨尚無違背。
如果不知道釋字內容,其實也可以用猜的……
很多法規(例如入出國移民法、海岸巡防法內執行公務的人員)都是「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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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8號解釋,執行拘提管收之行政執行處執行員,其性質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