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縣自治事項之監督機關為:
(A)由內政部直接監督
(B)由省諮議會單獨監督
(C)由省主席單獨監督
(D)由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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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3), B(253), C(30), D(2172), E(0) #341937
統計: A(963), B(253), C(30), D(2172), E(0) #341937
詳解 (共 8 筆)
#346677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
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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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9661
直轄市才是歸行政院管,縣市依照現行法規是內政部,但是這題是問憲法增修條文。剛性憲法就是會有這種情況,憲法條文無法隨著時代變動,修憲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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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145
答案是沒錯的,題目已限縮是憲增了。95年地方五等題題目是以現行法,題目顯有瑕疵。
不過不管如何以現今條文為主。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第 2 條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
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本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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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4462
條文是如此規定但實際上省根本沒在監督縣市自治事項,是條文與實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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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07
我想題目有說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
所以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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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574
95年基層五等--地方自治大意--第47題:
依我國現行法規定, 縣市的自治監督機關為:
(A)行政院 (B)內政部 (C)省政府 (D)縣市議會
答案竟然是(B)!
依我國現行法規定, 縣市的自治監督機關為:
(A)行政院 (B)內政部 (C)省政府 (D)縣市議會
答案竟然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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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52
精省以後,省不是被架空,僅為層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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