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之規定,下列有關大法官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大法官15人,另加並為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2人,故司法院大法官總共17人
(B)大法官須由現職法官轉任
(C)大法官負責民刑事案件之終審
(D)憲法法庭之成員必為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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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4), B(324), C(107), D(5049), E(0) #341940

詳解 (共 6 筆)

#347652
第 5 條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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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215
大法官除了法官可以擔任之外,還有法學教授也可以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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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181
司法院組織法

第 4 條   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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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531
憲法法庭之成員
(A)司法院院長 
(B)司法院副院長 
(C)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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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125
15位大法官--其中2位為正副院長,任期4年;其他任期8年     
其他可以有很多位法官---任期為終身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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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145

十五人包含院長和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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