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課徵贈與稅?
(A)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將國外不動產贈與限制行為能力的子女
(B)叔姪之間買賣國內不動產,未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C)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
(D)將淨值 500 萬元未上市公司股票以 300 萬元出售與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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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292), C(21), D(511), E(0) #2140156
統計: A(58), B(292), C(21), D(511), E(0) #2140156
詳解 (共 3 筆)
#4420823
(A)居住境內中華民國國民,境內或境外財產贈與者,課徵贈與稅。
居住境外,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課徵贈與稅。
(B)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未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課徵贈與稅。(有證明例外不課)
叔姪-3親等
(C)夫妻雙方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之財產(如贍養費),非屬贈與稅之課稅範圍。
(D)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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