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民國 92 年制定的公民投票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
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此一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
釋認為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權力分立原則
(B)平等原則
(C)社會國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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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79), B(1119), C(138), D(381), E(0) #6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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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905878
考 釋字第 645 號 解釋文
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關於委員之任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自屬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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