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存續力(不可爭力):不得再提救濟
實質存續力:不得任意撤銷廢止
跨程序拘束力:對同一處分BH,於後續程序作成後續處分的拘束效力
構成要件效力: VA對其他BH或法院有拘束力
確認效力:VA中之事實認定及中間法律判斷,發生拘束其他BH及法院之效力
執行力: 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消失 (訴願§93I, 行訴§116I)
1.行政處分如【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加以變更或撤銷者,該處分即具有【形式存續力】2.行政機關作成附負擔處分卻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行政機關】發現該程序瑕疵後,【自行撤銷該處分】,此涉及行政處分之【實質存續力】。《ps.形式存續力因過救濟期間屬已確定》3.甲持某國立大學畢業證書報考國家考試,考選部應承認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此係屬於行政處【構成要件效力】。
20 甲持某國立大學畢業證書報考國家考試,考選部應承認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此係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