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廢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時,關於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 失所為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但補償之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B)受益人對於補償之金額若有不服,應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C)關於補償之爭議,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D)補償請求權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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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2053), C(198), D(194), E(0) #2510692
統計: A(60), B(2053), C(198), D(194), E(0) #2510692
詳解 (共 4 筆)
#4790855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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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8743
信賴補償 請求權時效:告知時起 2年,撤銷時起 5年
(廢止)
公法上 請求權時效-行政機關:5年
- 人 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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