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之附款,與羈束處分之目的不具正當合理之關聯者,不得附加
(B)裁量處分不得為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否則違反明確性原則
(C)法律明文規定裁量處分得為附款者,以附加條件或期限為限
(D)羈束處分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為附款者,以附加負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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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5), B(142), C(250), D(255), E(0) #2510693
統計: A(2115), B(142), C(250), D(255), E(0) #2510693
詳解 (共 3 筆)
#5019496
行政程序法94條
付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A)
這題皆圍繞在行政程序法第93條I 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
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指為限,使得為之。
II 前項所稱的付款
1期限
2條件
3負擔
4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5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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