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持刀隨機傷害路人,警察為避免路人受傷,得對甲採取下列何種行政執行方法?
(A)緊急強制
(B)間接強制
(C)即時強制
(D)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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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3), C(2747), D(142), E(0) #2510703

詳解 (共 3 筆)

#4462162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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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9710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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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1784
行政執行法
第27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第 28 條 (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I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第32條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第 36 條 (即時強制之時機及方法)
I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II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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