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政府研究報告之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政府派赴國外實習人員所提出報告應公開
(B)政府有關非學術性報告才能公開
(C)政府所委託專家學者之報告均係屬機密不能公開
(D)政府派赴國外從事考察之研究報告均不能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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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6), B(216), C(101), D(42), E(0) #2510708

詳解 (共 3 筆)

#4726325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
  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
  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
  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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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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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政府派赴國外實習人員所提出報告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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