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訴願管轄機關對下列何項行政處分,僅得就其合法性進行審查?
(A)鄉公所就其地方自治事務作成行政處分
(B)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就其地方自治事務作成行政處分
(C)直轄市政府就中央所委辦之事務作成行政處分
(D)司法院就其主管事務作成行政處分
統計: A(1310), B(806), C(435), D(436), E(0) #2510712
詳解 (共 10 筆)
簡單的說,就是鄉公所有自治權(因為"鄉"是地方自治團體),所以訴願管轄機關要尊重他的自治權。
但是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沒有自治權,所以訴願管轄機關不用尊重該機關就其地方自治事務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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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公所與縣政府是不同的「法人」,兩者是大、小地方自治團體的監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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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鄉公所處理「自治事項」時,縣政府身為訴願管轄機關,必須尊重其自治權,手不能伸太長,只能看它有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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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訴願法》第 79 條第 3 項 的規定:「「訴願決定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務者,受理訴願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 這是為了尊重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精神」。如果上級機關(如縣政府)連地方(如鄉公所)如何規劃公園、如何運用自治預算這種「好不好」的問題都要管,那地方自治就名存實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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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上下級關係(例如台北市政府環保局之於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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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屬於內部行政監督,市政府對其所屬機關有完全的指揮權,因此合法性、適當性都可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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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委辦事項」。地方政府只是幫中央代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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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幫中央辦事,地方政府就如同中央的下級機關。中央主管部會(訴願機關)當然可以對其進行合法性與適當性的全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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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院(如司法院、考試院)的訴願通常由該院自行設訴願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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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屬於機關內部的自我省察,同樣包含合法性與適當性。
我就被B陰了TAT
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A)鄉公所就其地方自治事務作成行政處分
(B)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就其地方自治事務作成行政處分
陷阱
選項A,鄉要改路名,縣只能審合法不合法。
選項B,直轄市要區改路名,區要改的既合法又合目的。
訴願法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B選項很陰險
(C) 直轄市政府就中央所委辦之事務作成行政處分
釋字第553號:
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其自治事項與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不同,前者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為之,其情形與行政訴訟中之法院行使審查權相似(參照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後者(委辦)除適法性之外,亦得就行政作業之合目的性等實施全面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