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聽證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於一定地區設置重大公共設施之行政計畫,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應經 聽證程序後裁決
(B)依法應經聽證程序作成處分,而未舉行聽證程序者,該行政處分無效
(C)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處分者,應提起訴願
(D)聽證程序中僅得由當事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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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7), B(728), C(111), D(28), E(0) #2510709
統計: A(1857), B(728), C(111), D(28), E(0) #2510709
詳解 (共 8 筆)
#4408278
(B)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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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4423
陳述意見不等於聽證吧?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3款 並沒有講到未聽證得以補正
B選項應該是 撤銷
有錯請指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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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882
同意4F
(B)選項
應該以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來看吧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裡面並未有規定 未聽證程序行政處分無效的規定
故不能論無效
有錯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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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394
同意4、5樓,應該還是要以行政程序法111條為主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1項3款只有寫陳述意見,沒有寫到聽證,畢竟陳述意見和聽證不同,在法條沒寫到聽證的情況下,應該照5樓的意見,以行政程序法111條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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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2528
根據法務部提供的補充資料,聽證有分為正式與非正式:
「正式之聽證,各當事人皆有機會知悉及答辯對方所提出之證據與辯論意旨;非正式之聽證,不在提出證據,只是陳述意見而已」
由此可知,聽證只要沒有提出證據,就可以等同於陳述意見,因此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4條,得補正而非無效。
(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
資料來源:https://www.moj.gov.tw/media/2502/4627902229.docx?mediaDL=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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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6389
我認為是行政程序法114條
舉行聽證的本意就是要讓利害關係人了解事情並陳述意見,達到雙方都滿意,避免日後執行困難有爭議。 所以陳述意見本來就是聽證的一種
107條提到,法律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應舉行聽證。 那如果沒舉行聽證呢? 得撤銷嗎?
如果撤銷了不就要再重跑一樣的程序做一樣的事情?
因此用114補正才是更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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