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種情形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A)公務員不服服務機關對其作成年終考績丙等之評定
(B)人民申請營業許可,主管機關逾 2 個月仍未為准否之決定
(C)政府採購案廠商不服招標機關就其所提採購異議所為之處理結果
(D)人民不服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執行命令
統計: A(209), B(1946), C(352), D(268), E(0) #2510713
詳解 (共 3 筆)
(A)公務人員保障法是訴願法的特別法,公務員不服服務機關對其作成年終考績丙等之評定,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保訓會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以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所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函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公務人員對於考績(成)評定等次,不論甲、乙、丙或丁等評定,均認屬行政處分,對該等處分不服者,均改依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
(B)訴願法第二條 課予義務訴願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C)政府採購案廠商不服招標機關就其所提採購異議所為之處理結果者,應提起申訴
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 (採購申訴)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D)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法第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A)公務員不服服務機關對其作成年終考績丙等之評定
→公務員保障法§§25、44、72體系解釋 復審→相當訴願
(B)人民申請營業許可,主管機關逾 2 個月仍未為准否之決定
(C)政府採購案廠商不服招標機關就其所提採購異議所為之處理結果
→政府採購法§§76、83→相當訴願
(D)人民不服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執行命令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聲明異議 →相當訴願
訴願法
第二條 課予義務訴願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