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怠金與罰鍰之併科,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
(B)基於人權保障,現行法禁止對人民連續處以怠金
(C)怠金逾期繳納者,應向普通法院取得執行名義
(D)連續處以怠金者,行政執行法並無特殊程序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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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1), B(57), C(260), D(220), E(0) #2510705

詳解 (共 7 筆)

#5373587

(A)怠金與罰鍰之併科,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

→怠金,屬於「執行罰」,罰鍰,屬於「行政罰」。兩者性質不同,得併罰


(B)基於人權保障,現行法禁止對人民連續處以怠金

行政執行法§31第1項: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C)怠金逾期繳納者,應向普通法院取得執行名義

行政執行法第34條: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第11條: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D)連續處以怠金者,行政執行法並無特殊程序上要求

行政執行法§31第2項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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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630
(B)(D)行政執行法第31條連續處以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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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連續處以怠金者,行政執行法並無(有)特殊程序上要求

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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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8960
(C)怠金逾期繳納者,應向普通法院取得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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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行執法第31條: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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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基於人權保障,現行法禁止對人民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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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8146

D有什麼特殊程序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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