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怠金與罰鍰之併科,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
(B)基於人權保障,現行法禁止對人民連續處以怠金
(C)怠金逾期繳納者,應向普通法院取得執行名義
(D)連續處以怠金者,行政執行法並無特殊程序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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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1), B(57), C(260), D(220), E(0) #2510705
統計: A(2191), B(57), C(260), D(220), E(0) #2510705
詳解 (共 7 筆)
#5373587
(A)怠金與罰鍰之併科,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
→怠金,屬於「執行罰」,罰鍰,屬於「行政罰」。兩者性質不同,得併罰。
(B)基於人權保障,現行法禁止對人民連續處以怠金
→行政執行法§31第1項: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C)怠金逾期繳納者,應向普通法院取得執行名義
→行政執行法第34條: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第11條: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D)連續處以怠金者,行政執行法並無特殊程序上要求
→行政執行法§31第2項: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如有錯誤再請勘誤或告知,謝謝!!
排版有點亂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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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8875
(D)連續處以怠金者,行政執行法並無(有)特殊程序上要求
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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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2372
B)行執法第31條: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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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8146
D有什麼特殊程序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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