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有關權利變換範圍內相關土地或建築物權利 之處理,下列何者正確?
(A)土地或建築物所設定之典權當然消滅
(B)供役土地或建築物所設定之不動產役權當然消滅
(C)土地或建築物所設定之抵押權當然消滅
(D)土地或建築物之租賃契約當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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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45), C(20), D(74), E(0) #2574312

詳解 (共 3 筆)

#5240068
第 59 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設定不動產役權之土地或建築物,該不動產役權消滅
前項不動產役權之設定為有償者,不動產役權人得向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請求相當補償;補償金額如發生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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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6022

都更58

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權利變換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並得依下列規定向出租人請求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出租土地係供為建築房屋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得請求相當所餘租期租金之補償。
二、前款以外之出租土地或建築物,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二個月租金之補償。

都都更59
權利變換範圍內設定不動產役權之土地或建築物,該不動產役權消滅
前項不動產役權之設定為有償者,不動產役權人得向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請求相當補償;補償金額如發生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都更61
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經設定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除自行協議消滅者外,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於權利變換後分配土地及建築物時,按原登記先後,登載於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其為合併分配者,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之登載,應以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或各幢(棟)建築物之權利價值,計算其權利價值。
土地及建築物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辦理補償時,其設有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者,由實施者在不超過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代為清償、回贖或提存後,消滅或終止,並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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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9300
都市更新條例 第59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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