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就有無訴訟能力發生爭執時,法院不得就此為中間裁判
(B)法院未發現當事人無訴訟能力而為判決時,該判決當然無效
(C)法院發現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時,應停止訴訟程序,不得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D)當事人於訴訟中喪失訴訟能力,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不得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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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212), C(154), D(779), E(0) #3143615
統計: A(49), B(212), C(154), D(779), E(0) #3143615
詳解 (共 5 筆)
#6028061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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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當事人就有無訴訟能力發生爭執時,法院不得就此為中間裁判→╳
第 383 條(中間判決)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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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院未發現當事人無訴訟能力而為判決時,該判決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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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能力
法院對無訴訟能力人所下之判決及救濟:
若法院未注意欠缺訴訟能力而下判決,其救濟方式區分如下:
(1)欠缺訴訟能力者得到勝訴判決:
無救濟之必要,因訴訟能力制度係為保障無訴訟能力人而設。
(2)欠缺訴訟能力者得到敗訴判決:
A.判決未確定時: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得上訴第三審。(民訴§469第4款)
B.判決已確定時:依釋字第135號,得提再審之訴。(民訴§496第1項第5款)
法院對無訴訟能力人所下之判決及救濟:
若法院未注意欠缺訴訟能力而下判決,其救濟方式區分如下:
(1)欠缺訴訟能力者得到勝訴判決:
無救濟之必要,因訴訟能力制度係為保障無訴訟能力人而設。
(2)欠缺訴訟能力者得到敗訴判決:
A.判決未確定時: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得上訴第三審。(民訴§469第4款)
B.判決已確定時:依釋字第135號,得提再審之訴。(民訴§496第1項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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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三民輔考 作者:陳毅弘、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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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院發現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時,應停止訴訟程序,不得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第 249 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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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當事人於訴訟中喪失訴訟能力,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不得裁定駁回原告之訴→0
第 170 條(當然停止-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代理權消滅)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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