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規定,教師得採取一般管教措施,下列哪一項敘述是錯誤的?
(A)調整座位
(B)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兩堂課
(C)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D)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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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5069), C(305), D(1475), E(0) #868356
統計: A(57), B(5069), C(305), D(1475), E(0) #868356
詳解 (共 9 筆)
#1114704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 口頭糾正。
(三) 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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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837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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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620
D選項說的是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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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566
D現在會被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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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254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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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二、學校訂定之程序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
理比例之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
討論後,將草案內容以適當之方法公告,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
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
前項學生代表人數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之
一以上;於國民中小學,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
學校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
討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
理比例之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
討論後,將草案內容以適當之方法公告,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
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
前項學生代表人數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之
一以上;於國民中小學,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
學校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
討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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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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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
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
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
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
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
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其他符合第二章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
害之行為。
教師得視情況,若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
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
(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
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
,得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
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
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
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
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
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其他符合第二章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
害之行為。
教師得視情況,若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
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
(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
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
,得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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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902
原來罰站可以稱作 站立反省 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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