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教育基本法,何者為教育之主體?
(A)國家
(B)政府
(C)政黨
(D)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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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4), C(8), D(6411), E(0) #58333
統計: A(29), B(4), C(8), D(6411), E(0) #58333
詳解 (共 2 筆)
#247447
人民是教育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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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597
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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