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某受試者參與藥品臨床試驗時,不幸導致顎骨壞死。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A)試驗同意書已清楚告知該嚴重副作用,試驗委託者不需負損害補償
(B)試驗委託者應即刻通報衛生福利部,並更換試驗主持人
(C)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提供該受試者充分醫療照護
(D)主管機關應即刻終止該臨床試驗
統計: A(59), B(12), C(2092), D(143), E(0) #3279160
詳解 (共 6 筆)
| 法規名稱: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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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一選項與 GCP 原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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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提供該受試者充分醫療照護(✅ 最適當,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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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P 核心精神:受試者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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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當受試者在試驗期間發生了嚴重的傷害(如題目中的顎骨壞死),第一線的「試驗主持人 (PI,通常是主治醫師)」與「試驗機構 (醫院)」的首要責任,就是立刻給予受試者最完善的緊急醫療照護與後續治療,以減輕其傷害。這不僅是醫療倫理,更是 GCP 明文規定的基本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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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試驗同意書已清楚告知該嚴重副作用,試驗委託者不需負損害補償(❌ 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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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概念:同意書不是免責聲明 (Waiver of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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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這是臨床試驗最常考的觀念陷阱。即使受試者同意書 (ICF) 已經載明了可能有顎骨壞死的風險,且受試者也簽名了,這不代表受試者放棄了索賠的權利。如果傷害確定是因為試驗藥品所引起,「試驗委託者 (Sponsor,通常是藥廠)」依然必須依法負擔無過失的「損害補償 (Compensation)」責任(提供醫療費用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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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試驗委託者應即刻通報衛生福利部,並更換試驗主持人(❌ 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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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概念: 前半句對,後半句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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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發生預期外的嚴重不良反應 (SUSAR) 時,委託者確實有法定的「限時通報」義務(向 TFDA 通報)。但是,發生嚴重副作用通常是因為藥物本身的特性或個體差異,這並不代表試驗主持人有醫療疏失或不適任。除非證明主持人違反計畫書或有重大違規,否則不會因為單一不良事件就隨便「更換」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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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主管機關應即刻終止該臨床試驗(❌ 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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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概念: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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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主管機關 (TFDA) 與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 接到嚴重不良事件的通報後,會啟動「風險評估」。他們會調查這個事件發生的機率、因果關係,以及是否可以透過修改計畫書來降低風險。通常會先要求**「暫停 (Suspend)」試驗並要求藥廠提出說明或變更設計。只有在確認風險遠大於效益,且無法改善時,才會祭出最後手段「終止 (Terminate)」**試驗。「即刻終止」太過武斷,並非標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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