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甲撤銷其因受乙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時,該撤銷權之性質為何?
(A)請求權
(B)抗辯權
(C)形成權
(D)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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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342), C(1708), D(40), E(0) #1957730
統計: A(293), B(342), C(1708), D(40), E(0) #1957730
詳解 (共 4 筆)
#3270935
同時履行抗辯權(264):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白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不安抗辯權(265):
指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窮困抗辯權(418):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先訴抗辯權:
745: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746: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一)一般消滅時效期間(民法第125條)
原則為十五年
(二)五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民法第126條)
請求權為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三)二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民法第127條)
XX費,款,診費、藥費,承攬
google 下列何種契約其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債權人的債權仍然存在,只是債務人得主張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而由於債權人的債權並未消滅,所以債務人如果在時效完成後仍為給付,債權人不會有不當得利返還的問題。
第 198 條
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
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被脅迫訂約,就算過了廢止請求權時效,以198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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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5815
甲撤銷其因受乙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時,該撤銷權之性質為何?
(A) 請求權❌
(B) 抗辯權❌
(C) 形成權✔️
(D) 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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