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 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 於取得後╴╴再行賣出,或賣出後╴╴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 公司。
(A)六個月內;六個月內
(B)一年內;一年內
(C)六個月內;一年內
(D)一年內;六個月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4), B(10), C(17), D(8), E(0) #1778418

詳解 (共 1 筆)

#5665678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發行股票公司董事...
(共 23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