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上市上櫃公司處理股務事務,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得委外辦理;其受委託辦理者,以綜合證券商及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銀行及信託業為限
(B)股務事務由委外辦理變更為自行辦理者,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C)更換代辦股務機構者,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D)自辦股務者,其股東會事務有損害股東權益之虞,得申請由代辦股務機構辦理當次股東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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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47), C(256), D(31), E(0) #1778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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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8237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之三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行終止、經代
辦股務機構終止辦理股務事務,或經主管機關命令應委由其他代辦股務機
構辦理股務事務,而更換代辦股務機構者,均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與新
代辦股務機構簽訂契約後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備查。
前項公司更換代辦股務機構者,應於本會指定之機構備查函送達公司之日
起算三日內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並公告,且副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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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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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24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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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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