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並非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辦理之訓練?
(A)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B)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C)升任官等訓練
(D)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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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4), B(353), C(436), D(1450), E(0) #1782802
統計: A(1904), B(353), C(436), D(1450), E(0) #1782802
詳解 (共 10 筆)
#2757852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2條(訓練進修之權責機關)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之。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前項所定以外之公務人員在職訓練與進修事項,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之。
各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規定事項,有另定辦法之必要者,由各該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4條(初任人員之訓練)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初任公務人員、升任官等人員、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應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接受必要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高階公務人員接受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納入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用人之查詢。
各機關學校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應由各主管機關於到職後四個月內實施之。
前項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行政程序及技術暨有關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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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8910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整併為「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發展
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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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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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5681
各機關學校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應由「各主管機關於」到職後四個月內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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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4470
A是各主管機關去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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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885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訂定及其執行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與其他公法上財產權等有關權益保障之研議及建議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及決定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宣導、輔導及協調聯繫事項。
五、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之中長期培訓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七、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擬規劃及委託事項。
八、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推動事項。
九、關於培訓機關(構)之資源共享、整合之協調事項。
十、關於公務人員訓練評鑑方法與技術之研發、各項培訓需求評析及績效評估事項。
十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之國際交流合作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公務人員之保障及培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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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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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0217
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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