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正當防衛之行為人得為正當防衛
(B)對緊急避難之行為人得為正當防衛
(C)對自助行為之行為人得為正當防衛
(D)對緊急避難之行為人得為緊急避難
統計: A(721), B(964), C(753), D(5027), E(1) #138742
詳解 (共 10 筆)
正當防衛是正V.S不正
緊急避難 舉例來說 兩人同時落海為了搶救生圈而打起來 因為是生死關頭保命要緊所以沒有對錯
而正當防衛就是別人要打你而你為了防禦而出手打他
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所以上面的說 以 正 對 不正
我的理解是不正就是指違法
所以選項ABC中,無論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自助行為皆屬於合法,不能對它主張正當防衛。
答案應選D(以合法行為對付合法)
以「正」對「不正」的正當防衛,意思上大概是指,客觀上來看,侵害者現時會有立即的不法侵害行為出現,而這樣的侵害行為,會使得自己或者是第三人,在刑法上被保護的利益(例如生命、身體、財產)受到侵害,而所不得不採取的即時正當防衛行為。 被害人為了保護自己或第三人,所採取的防衛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盡量以損害最小的手段,「出於必要」的有效保護他自己或第三人的法益。例如,某人將手伸進你的包包要偷拿你的皮夾,被你發現,你就一把拿出剛買的菜刀將他的手硬生生砍斷,客觀上判斷就有可能會被認為是防衛過當了。
因為你其實有其他比較輕微的方式,可以防止他拿走你的皮夾,而不需要砍斷他的手。因此砍斷手,為防衛過當。 這種情形下,被害人作出連路人都會認為「太超過」的防衛行為,其實已經構成犯罪了。但是考量到被害人如此的激烈行為情有可原,所以法律容許可以「減輕或免除」被害人的刑責。
「正當防衛」V.S.「緊急避難」:
一、刑法§23 : 「正當防衛」 :
(一)客觀:現時不法之侵害
1.任何權利遭侵害,基本上皆可反擊。
2.不法侵害,必指「人」之行為。
→ 至於,「動物」之侵害,無所謂合法或不法,遭動物攻擊而加以撲殺,此毀損行為不得依「正當防衛」而合法化,但可依「緊急避難」處理。
★例外 : 除非動物之攻擊,是「人所唆使」,此「動物」即為「人」所「利用」之「工具」,撲殺動物實為破壞工具,應屬「正當防衛」。
3.合法侵害不許反擊→緊急避難行為屬合法侵害,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4.「誤想防衛」誤想防衛,即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循最高法院意見,成立「過失犯罪」。
5.不法侵害須發生於「當下」,方可防衛,侵害已成過去,不許防衛。
6.持續性的危險,不能視為現時侵害。但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陷於危險處境的人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但有若有他法得以排除(請求公權力救濟),亦不可主張緊急避難。
(二)主觀 : 防衛意思 :
1.若行為人基於侵害他人權利,非出於防衛意思而攻擊,客觀上恰有不法侵害,仍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偶然防衛)
2.惹起侵害,再加以反擊,並非防衛意思→此乃「挑唆後之正當防衛」~為「正當防衛」權利之濫用,成立該罪責。
3.防衛過當 : 基本上,防衛者所保護之利益,其價值無須大於反擊後遭到更大侵害的風險。簡言之,正當防衛無須在保全與破壞兩個法益間,做利益衡量。
4.防衛是否過當,應視具體情況判斷。→防衛過當,通常指手段上顯然超越必要程度。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刑法§24 : 「緊急避難」: ( 深深制裁 )
(一)客觀要件 :
1.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急迫危難。
(1)可能為天災、人禍、意外或動物之侵害
(2)避難所保護之法益價值,大於無辜第三者所犧牲之法益價值,應評價為「不違法」。
(3)無主物遭遇急迫危難,不得實施避難行為
(4)危難若非「急迫」,避難行為即不被許可。
2.避難行為 :
(1)避難所保全之利益,必須「高於」犧牲之他人利益。
(2)避難行為不可過當,若過當,得依§24條但書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即「無期待可能性」觀念明文化。
(3)誤以為發生急迫危難而避難,稱之為「誤想避難」。此乃「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過失犯處罰。
(4)具有特殊身分,負有特別義務者,不可率先避難。如因爭先避難造成他人傷亡,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二)主觀要件—避難意思 :
1.主觀為自己或他人救難,方得主張緊急避難。
2.若出於侵害他人權利意思,因緣際會為他人避難,仍屬違法。
3.以侵害為目的,故意招致危難,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區分 :
(一)「正當防衛」除極小侵害外,對於任何侵害皆得防衛;「緊急避難」則限制於四種權益的急迫危難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危難。
(二)「正當防衛」乃對於侵害者之回擊,不波及第三者;「緊急避難」則犧牲他人權益以保全自己,往往波及無辜第三者。
(三)「正當防衛」除少數例外,縱有其他方式可以避開侵害,仍可對侵害者回擊;「緊急避難」避難行為則出於不得已,即若有其他方式可避開危厄,不得採取傷及無辜的方式避難。
(四)基本上,「正當防衛」無須考慮利益衡量,防衛之法益即使小於反擊所破壞之法益價值,仍屬「正當防衛」;但「緊急避難」必須利益衡量,保全的法益價值應高於犧牲的法益價值,否則避難過當。
(五)「正當防衛」任何人遭現時不法侵害,皆得反擊,負特別義務者受侵害時亦同;至於「緊急避難」,負有特別義務者不可率先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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