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因故殺死其父乙。有關甲之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B)甲之行為同時合致普通殺人罪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構成要件,僅適用其中處罰比較重的後者,排斥前者即可
(C)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構成要件排斥普通殺人罪構成要件的現象,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
(D)如果甲並不知其所殺害之人為其父乙,則甲僅成立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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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1233), C(4107), D(1980), E(1) #138750
統計: A(141), B(1233), C(4107), D(1980), E(1) #138750
詳解 (共 10 筆)
#457052
甲因故殺死其父乙。有關甲之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正確。
(B)甲之行為同時合致普通殺人罪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構成要件,僅適用其中處罰比較重的後者,排斥前者即可~正確。
(C)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構成要件排斥普通殺人罪構成要件的現象,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錯誤。
(D)如果甲並不知其所殺害之人為其父乙,則甲僅成立普通殺人罪~正確。
~解析 :
(C)「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構成要件」排斥「普通殺人罪」之「構成要件」的現象,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其錯誤之處為何呢 ?ANS : 有疑問的地方是 :「想像競合」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因為甲犯「二罪」,而「殺害直系尊親屬罪」比「普通殺人罪」重,所以處以「殺害直系尊親屬罪」。
「想像競合」是「一犯罪行為」觸犯到「數罪名」者,侵害到「數個法益」,評價上「數罪」,僅於「科刑上」以「一罪」處裡「從一重處斷」。
(A)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正確。
(B)甲之行為同時合致普通殺人罪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構成要件,僅適用其中處罰比較重的後者,排斥前者即可~正確。
(C)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構成要件排斥普通殺人罪構成要件的現象,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錯誤。
(D)如果甲並不知其所殺害之人為其父乙,則甲僅成立普通殺人罪~正確。
~解析 :
(C)「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構成要件」排斥「普通殺人罪」之「構成要件」的現象,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其錯誤之處為何呢 ?ANS : 有疑問的地方是 :「想像競合」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因為甲犯「二罪」,而「殺害直系尊親屬罪」比「普通殺人罪」重,所以處以「殺害直系尊親屬罪」。
「想像競合」是「一犯罪行為」觸犯到「數罪名」者,侵害到「數個法益」,評價上「數罪」,僅於「科刑上」以「一罪」處裡「從一重處斷」。
「法條競合」者乃「行為人」以「單一之犯意」,「實施一個犯罪行為」,「發生一個犯罪結果」,本應成立「一個犯罪」,但由於有數個刑罰法條對該犯罪為重複的規定,外觀上遂發生符合數個刑罰法條的情況。其實,此等法條相互排斥,依其中一個法條的適用,當然排斥其他法條適用之謂,亦即法院於論罪科刑時,只能就競合之各法條中選擇適用其一者,又稱「法規競合」或「法規單數」。
結論 :「法條競合」=「法律競合」=「法規競合」=「法規單數」與「想像競合」最大的差別在於「法益」的不同。「法條競合」是侵犯到「同一」法益的「數罪名」;而「想像競合」則是侵犯到「不同」法益的「數罪名」,所以這題的選項(C)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構成要件排斥普通殺人罪構成要件的現象,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錯誤。
~~~應是指侵犯到「同一」法益(此法益指的是「生命權」),所以應是屬於「法條競合」,而不是「想像競合」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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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59
C: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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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830
想像競合:甲開槍殺死乙,流彈誤傷丙。一行為犯數罪,從一重(一行為僅受一評價)
法條競合:
甲殺乙,乙為甲之父,同時構成殺人罪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選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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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783
行為人必須具備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殺害故意而為殺害
行為者始足以構成本罪否則行為人若無此故意僅能購成
普通殺人罪而已
ex戰亂流離失所不知被害人為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而加以殺害者。。。。。。。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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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089
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數罪名成立=法條競合=不真正競合=法規單數(只成立一罪)•
因"特別關係"原則〜〜甲只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抱歉,做個筆記,若有錯誤、不足處,煩請大大們不吝指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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