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因故殺死其父乙。有關甲之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B)甲之行為同時合致普通殺人罪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構成要件,僅適用其中處罰比較重的後者,排斥前者即可
(C)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構成要件排斥普通殺人罪構成要件的現象,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
(D)如果甲並不知其所殺害之人為其父乙,則甲僅成立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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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1233), C(4107), D(1980), E(1) #138750

詳解 (共 10 筆)

#457052
甲因故殺死其父乙。有關甲之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正確。
(B)甲之行為同時合致普通殺人罪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構成要件僅適用其中處罰比較重的後者,排斥前者即可~正確。
(C)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構成要件排斥普通殺人罪構成要件的現象,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錯誤。
(D)如果甲並不知其所殺害之人為其父乙,則甲僅成立普通殺人罪~正確。

~解析  :
      
(C)「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構成要件」排斥「普通殺人罪」之「構成要件」的現象,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其錯誤之處為何呢 ?ANS : 有疑問的地方是 :「想像競合」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因為甲犯「二罪」,而「殺害直系尊親屬罪」比「普通殺人罪」重,所以處以「殺害直系尊親屬罪」。
       「想像競合」是「一犯罪行為」觸犯到「數罪名」者,侵害到「數個法益」,評價上「數罪」,僅於「科刑上」以「一罪」處裡「從一重處斷」。

          「法條競合」者乃「行為人」以「單一之犯意」,「實施一個犯罪行為」,「發生一個犯罪結果」,本應成立「一個犯罪」,但由於有數個刑罰法條對該犯罪為重複的規定,外觀上遂發生符合數個刑罰法條的情況。其實,此等法條相互排斥,依其中一個法條的適用,當然排斥其他法條適用之謂,亦即法院於論罪科刑時,只能就競合之各法條中選擇適用其一者,又稱「法規競合」或「法規單數」。

         結論 :「法條競合」=「法律競合」=「法規競合」=「法規單數」與「想像競合」最大的差別在於「法益」的不同。「法條競合」是侵犯到「同一」法益的「數罪名」;而「想像競合」則是侵犯到「不同」法益的「數罪名」,所以這題的選項(C)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構成要件排斥普通殺人罪構成要件的現象,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錯誤。 ~~~應是指侵犯到「同一法益(此法益指的是「生命權」),所以應是屬於「法條競合」,而不是「想像競合」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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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59

C: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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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69
法條競合(法規競合)之意義   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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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830

想像競合:甲開槍殺死乙,流彈誤傷丙。一行為犯數罪,從一重(一行為僅受一評價)


法條競合:

甲殺乙,乙為甲之父,同時構成殺人罪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選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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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783
行為人必須具備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殺害故意而為殺害
行為者始足以構成本罪否則行為人若無此故意僅能購成
普通殺人罪而已
ex戰亂流離失所不知被害人為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而加以殺害者。。。。。。。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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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089
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數罪名成立=法條競合=不真正競合=法規單數(只成立一罪)•
因"特別關係"原則〜〜甲只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抱歉,做個筆記,若有錯誤、不足處,煩請大大們不吝指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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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483
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原則上均是一行為觸犯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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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9736
筆記:C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V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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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9951
(C)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構成要件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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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3601
C是法條競合 不是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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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27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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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18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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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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