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行為,何者為意思表示?
(A)對債務人之請求
(B)宥恕
(C)社團總會之開會通知
(D)買賣契約之承諾
統計: A(894), B(777), C(474), D(4336), E(0) #322530
詳解 (共 10 筆)
準法律行為:雖亦為表現內心意思之行為,但法效果之發生係基於法律規定,而不論行為人內心企圖發生何種法效果之效果意思,故非以非意表示為基礎、為必要。
①觀念通知:即表意人表示對事實觀念之通知,如:社團召社員總會之通知、債權讓與之通知、買賣標的物有瑕疵之通知。
②意思通知:即表意人雖非直接意欲發生法律關係,但已意識到某種法律效果,因之為表意行為,作為效果發生之準備;既表意人表示一定期望之行為,如中斷時效進行之請求、拒絕要約、社員召集總會之請求、對於是否行使承認權等之催告。
③情感表示:即表示情感之行為間有可能發生法律效果者,如被繼承人之宥怒、夫妻一方之宥恕。
(A)為意思通知;(B)為情感表示;(C)為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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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s.shih已考上 高二下 (2015/12/30 16:17) 220
對照歷屆考題,簡單記法, 意思表示→契約、承認、決議(法律效果)。
意思通知→催告、請求(三催四請)。
觀念通知→讓予,開會,瑕疵(單純吿知)
一、表示行為:行為人在行為時,直接或間接的意識到某種法律效果,而為有意識之行為(表示內心意思之行為,法律對於該行為也相應地賦予法律效果,稱為表示行為。又可分為:
(1)法律行為:乃表意人以意思表示(發生法效果意思之表示)為基礎所為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又分為:單獨行為、契約行為、共同行為(如社團設立、發起、總會決議)
①單獨行為:單方為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效果者,又分為有相對人:如債務免除(債權拋棄)、承認、終止、解除、撤銷、代理權之授與等行為;無相對人:如捐助(如捐助一千萬元成立某財團法人之基金會,且設立為捐助後即負有移轉財產所有權之義務,係債權行為)、物權拋棄、遺囑、遺贈等行為。
②契約行為:雙方為意思表示對立地一致而發生法律效果者,如結婚、收養等身分契約或買賣、租賃、借貸、贈與、和解等債權契約或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等物權契約或債權讓與等準物權契約。
③共同行為:多方為共同方向之意思表示一致而發生法律效果者,如公司等社團設立、發起、(總會)決議、決議變更章程等行為。
(2)準法律行為:雖亦為表現內心意思之行為,但法效果之發生係基於法律規定,而不論行為人內心企圖發生何種法效果之效果意思,故非以意思表示為基礎、為必要。
①觀念通知:即表意人表示對事實觀念之通知,如:社團召開社員總會之通知、債權讓與之通知、買賣標的物有瑕疵之通知。
②意思通知:即表意人雖非直接意欲發生法律關係,但已意識到某種法律效果,因之為表意行為,作為效果發生之準備;既表意人表示一定期望之行為,如中斷時效進行之請求、拒絕要約、社員召集總會之請求、對於是否行使承認權等之催告。
③情感表示:即表示情感之行為間有可能發生法律效果者,如被繼承人之宥恕、夫妻一方之宥恕。
二、事實行為:係指因自然的事實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如:埋藏物發現、無主物先占、遺失物拾得、添附、住所設定廢止、債之清償、無因管理等。
如4F解說----意思表示(發生法效果意思之表示)
ABCD選項裡只有D會發生法效果。
三催四請拒絕他人要約意思通知
要雙方合意契約承認意思表示決議
要有開會觀念通知去讓與瑕疵物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意思表示內容錯誤–心中所意識的為錯),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心中所想為真,但表示行為錯誤《外在行為錯誤–如誤寫、誤算》),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