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乙丙3人共同出資經營咖啡廳,關於甲乙丙3人間所成立之合夥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為有償契約
(B)合夥為一非法人團體
(C)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公同共有
(D)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平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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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9), B(760), C(308), D(2842), E(0) #322531

詳解 (共 10 筆)

#437180
民法~第 一八 節 合夥~
(A)合夥有償契約
-->O合夥為有償契約--> §667 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既有出資(錢)  並有身為合夥人對價義務,故為"有償"契約

民法第 667 條
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B)合夥為一非法人團體-->O-->§667(合夥契約關係不需登記法人要登記)
民法第 667 條
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 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C)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公同共有-->O-->§668(合夥財產有)
民法第 668 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D)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平均分擔-->X-->§681(合夥人需負連帶清償責任,故各負全責不是平均分攤)
民法
第 681 條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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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044

出資額比例

(D)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平均分擔 

民法§677條第1項規定: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個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因此合夥債務應由合夥人之出資額比例來定之,而平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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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005
民681: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
(共 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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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0505

(D)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平均分擔

民法§677條第1項

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個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民法第 681 條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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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408
補充2.
* 民事訴訟法/行政罰法… 承認(非法人團體) 之存在有其重大意義:
  ==> (非法人團體) 具備 (當事人能力) ==> 可以當作 (被告/原告) ==> 故(合夥) 可以當被告
但它畢竟不是法人,故
不具 (權利能力)
更非自然人,故
(行為能力)。
至於(獨資經營之商號) ==> 不具備民事訴訟法/行政罰法中之 (當事人能力) ==>告該商號之投資人(自然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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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407

補充:

(一)非法人團體:包括
1.無權利能力社團:  與社團法人有同一實質,但無法人資格的團體。
2.
合夥:  契約的一種。目的在於經營共同事業,其種類無限制,也就是說不管是營利或非營利ˋ長久或暫時都可以。
廣義來講,
非法人團體指的就是【(有法人的實質運作),但是(沒有向政府機關登記申請)的團體】。
非法人團體係指由多數人所組成,有一定之組織、名稱及目的,且有一定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為其活動中心,並有獨立之財產,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而沒有向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者,始屬之。案例很多--例如:社會團體......
1.佛祖廟暨忠義祠鄉親管理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637號)
2.律師公會.3.同鄉會4.棋藝社
5.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北菸廠職工福利委員會(財政部70/8/27台財稅第37135號函)
6.嘉邑行善團(八十七年登記以前)  7.宗親會  8.大學各系系學會  9.大學各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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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563
民法第 681 條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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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0550
所以是不是債務算全體,賠償完之後合夥之間...
(共 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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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022
同意三樓,應以民法697-I, 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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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738
請問相關條文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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