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倘若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得撤銷之行政處分」,且其事由為締約雙 方所明知,則此一行政契約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得撤銷
(C)效力未定
(D)得補正或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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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56), B(815), C(154), D(392), E(0) #1329275

詳解 (共 2 筆)

#1395517
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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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處分之行政契約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42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136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 ,以代替行政處分。
§137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93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 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行政契約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135條但書或第138條之規定者,無效。
(§135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138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行政契約效力未定

(節錄林清老師facebook)

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2項
依法規(不含行政規則)規定作成行政處分須其他機關核准、同意或參與者(多階段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此類處分時,如未經該其他機關之核准、同意或參與,則屬「效力未定」的狀態
1、行政契約訂約後之欠缺,如尚待其他機關之核准、同意或參與係給付不能(此與民法上規定相通)。
2、行政契約須經其他機關核准、同意或參與,始生效力。其未經核准、同意或參與前,該契約之效力屬於未定狀態(浮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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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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