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公司法規定,下列何項議案得於開股東會時以臨時動議提出?
(A)變更公司章程
(B)解除董事競業禁止
(C)改選監察人
(D)公司合併案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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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5), B(1999), C(837), D(218), E(596) #163598

詳解 (共 10 筆)

#446747
依公司法規定,下列何項議案得於開股東會時以臨時動議提出?
(A)變更公司章程 (B)解除董事競業禁止 (C)改選監察人 (D)公司合併案
 ~解析:依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事項均<不得><臨時動議>提出:
1.選任董事。
2.解任董事。
3.選任監察人
4.解任監察人。
5.變更章程
6.公司解散。
7.公司合併
8.公司分割。
9.締結出租全部營業之契約。
10.變更出租全部營業之契約。
11.終止出租全部營業之契約。
12.締結委託經營之契約。
13.變更委託經營之契約。
14.終止委託經營之契約。
15.締結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16.變更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17.終止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18.讓與全部之營業。
19.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
20.讓與全部之財產。
21.讓與主要部分之財產。
22.受讓他人全部營業,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23.受讓他人全部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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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467

任或事、察人、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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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369

補充股東會特決議:

§13轉投資

§185重大營業政策改變

§209董事競業行為之許可

§199解任董事

§240股息紅利轉投資

§241公積撥充資本

§277章程改變

§316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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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678
公司法第 172 條
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 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 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任或事、察人、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 185 條
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
一、締結變更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契約
二、讓與全部主要部分營業財產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行為之要領,應記載於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之通知及公告。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決議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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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32
其他是公司法規定必須事先訂定議程
在招集股東會通知書上必須載明
不可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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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399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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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7989

調整一下應該如下: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事項均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選、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締結、更變、終止出租全部營業之契約或委託經營之契約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讓與全部、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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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9430
白話解題(B)是陷阱。證交法第26-1,...
(共 4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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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5106
23款哪記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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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850
指員工在任職期間或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能任職或從事與原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公司或業務
(也就是怕員工或高層管理者會把公司機密或技術帶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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