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市)應設置公庫,其代理機關之規定為何?
(A)由鄉(鎮、市)公所擬定,經各該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設置之
(B)由鄉(鎮、市)公所擬定,經各該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並經財政部核定後設置之
(C)由鄉(鎮、市)公所擬定,經各該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並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後設置之
(D)由鄉(鎮、市)公所擬定,經各該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並經縣政府核定後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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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2), B(71), C(43), D(556), E(0) #3035714
統計: A(872), B(71), C(43), D(556), E(0) #303571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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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設置公庫,其代理機關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擬定,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設置之。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設置公庫,其代理機關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擬定,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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