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相關規定,下列何者屬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
(A)審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案件
(B)審理非常上訴案件
(C)審理監察院提出之彈劾案
(D)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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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8), B(370), C(457), D(8440), E(0) #410393

詳解 (共 7 筆)

#613636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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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644

A 為 審理選舉彈劾案件

B 為 最高法院法官
C 為 立法院提出之彈劾案
D 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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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694

(A)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
  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B) 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救濟程序
 

(C) 監察院彈劾權行使對象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監察院人員(憲法本文第9799條、增修第7條第4項參照)

 

※註: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    除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及總統、副總統外,    包括各級民選首長各級機關內人員,甚至公營事業及軍人

 

釋字第262號解釋理由書: 「…彈劾權在採取三權分立之民主國家,係議會代表人民對政府高級官員之違法或失職,實施民主監督之制度。
我國憲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條規定之監察院彈劾權,其範圍較廣。
而憲法除就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程序定有明文外,對於一般彈劾案之審議,並未就文職或武職公務員作不同之規定
因此,監察院如就軍人之違法或失職行為成立彈劾案時,自應將該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方符憲法第七十七條之意旨。
監察法第八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八條,即係依此意旨所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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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159
C應改為立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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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91
A.錯在罷免,應為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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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785
依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相關規定,下列何者屬司法院法官的職權?
(A) 審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案件、副總統彈案件
(B) 審理非常上訴案件❌
(C) 審理監察院提出之彈劾案❌
(D) 審理政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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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9467

立法院可以提出正副總統彈劾案 然後憲法法庭大法官審理 所以沒錯

但監察院本身也可以提出彈劾案 所以C敘述本身並沒有錯 問題是出在「不是給大法官審理」而是給“懲戒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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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01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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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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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40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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