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相關規定,下列何者屬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
(A)審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案件
(B)審理非常上訴案件
(C)審理監察院提出之彈劾案
(D)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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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8), B(370), C(457), D(8440), E(0) #410393
統計: A(508), B(370), C(457), D(8440), E(0) #410393
詳解 (共 7 筆)
#1332644
A 為 審理選舉彈劾案件
B 為 最高法院法官
C 為 立法院提出之彈劾案
D 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故選D
67
1
#855694
(A)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
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B) 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救濟程序
(C) 監察院彈劾權行使對象: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監察院人員(憲法本文第97、99條、增修第7條第4項參照)
※註: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 除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及總統、副總統外, 包括各級民選首長、各級機關內人員,甚至公營事業及軍人。
釋字第262號解釋理由書: 「…彈劾權在採取三權分立之民主國家,係議會代表人民對政府高級官員之違法或失職,實施民主監督之制度。
我國憲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條規定之監察院彈劾權,其範圍較廣。
而憲法除就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程序定有明文外,對於一般彈劾案之審議,並未就文職或武職公務員作不同之規定。
因此,監察院如就軍人之違法或失職行為成立彈劾案時,自應將該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方符憲法第七十七條之意旨。
監察法第八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八條,即係依此意旨所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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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278159
C應改為立法院提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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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91
A.錯在罷免,應為彈劾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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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785
依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相關規定,下列何者屬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
(A) 審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案件❌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B) 審理非常上訴案件❌
(C) 審理監察院提出之彈劾案❌
(D) 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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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9467
立法院可以提出正副總統彈劾案 然後憲法法庭大法官審理 所以沒錯
但監察院本身也可以提出彈劾案 所以C敘述本身並沒有錯 問題是出在「不是給大法官審理」而是給“懲戒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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